[律师事务所 Bit TIP] 通过标准前案、案件和音乐剧判例看“合成作品与内容版权”

发布: (2026年3月6日 GMT+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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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Platum

Source: Platum

标准前科案件

在下级法院判决中,首尔民事法院 1992. 6. 5. 判决 91가합39509(俗称“标准前科”案件)1涉及教科书正文与插图之间的著作权关系,是讨论合成作品概念时常被引用的案例。

原告为小学国语教科书制作了 119 幅插图,并在教科书的封底标注了“插图作者 A”。被告使用这些插图制作并销售了《标准前科》,但未标明插图作者。

被告主张插图与正文是不可分离使用的共同作品,但法院认定教科书属于编辑作品,因此插图拥有独立的著作权2

因此,即使被告将整本教科书的著作权归属教育部,插图的著作权仍归原作者(原告)所有。原告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 123 条,因名誉权侵害请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等;并可依据第 125 条、第 129 条请求损害赔偿。

音乐剧《爱情乘雨》案件

大法院 2005. 10. 4. 子 2004马639 决定(“音乐剧《爱情乘雨》”案件)3 将音乐剧视为合成作品。音乐剧是剧本、曲目、歌词、舞蹈、舞台美术等要素的综合艺术,由于各作者的贡献部分可以分离使用,故被认定为单独作品的组合,而非共同作品。

此外,音乐剧属于戏剧作品的一种,其性质不同于影视作品,因而不适用针对影视制作人的特例规定。因此,除非音乐剧制作人有创作性贡献,否则其不被视为独立的著作权人;演员、导演等仅拥有对其表演的邻接权

不过,部分学界指出,音乐剧整体中存在大量不可分离的部分,仅凭“可分离使用的可能性”就断定其为合成作品并不充分,持批评态度。

法务法人 BIT TIP 介绍

法务法人 BIT TIP(Technology, Intellectual Property)团队在内容创作与平台服务过程中审查著作权结构,并系统梳理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归属及合同结构,提供专业咨询。

核心成员

  • 吴胜钟律师 – 前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委员长
  • 安日云律师 – 韩国漫画动画学会顾问委员
  • 全用焕律师 – 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胜诉经验

他们在各种创作要素交叉的内容业务中,提前检查可能的著作权风险,帮助企业安全、稳定地利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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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s

  1. 下级判决汇编,1992‑2,第 290 页(已确定)。

  2. 判决理由中使用了“编辑作品”一词,但在语境下可理解为指“合成作品”。

  3. 首尔高等法院 2004. 7. 5. 子 2004라246 决定的再审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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