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律师事务所 TIP] 易被误认为共同作品的协作内容的法律结构 ‘合成作品判定标准’

发布: (2026年2月13日 GMT+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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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Platum

Source: Platum

合作内容与著作物类型

在内容合作已成日常的环境中,出版、音乐、内容制作现场经常出现多位创作者参与的情况。但并不是所有两人以上参与的著作物都属于共同著作物

  • 因外观上是同一内容而假设为共同著作物并签订合同,事后才发现各自的贡献部分可以独立使用的情况
  • 相反,误以为是合成著作物而只取得部分权利,结果在业务扩展过程中遭遇意想不到的限制

有的情况下,所有参与者在没有彼此同意的前提下什么也不能做;而另一些情况下,各自的部分既不能自由使用也不能转让,形成完全不同的结构。这一差别的关键概念正是合成著作物。虽然看似只是术语上的区分,但实际上直接影响著作物的使用、合同签订、权利行使以及保护期限的计算,是重要的争议点。

什么是合成著作物

合成著作物在多个作者参与创作这一点上与共同著作物相同,但各自的贡献可以分离并单独使用。实际上可以视为单独著作物的简单组合。

典型例子

  • A、B、C、D 四人分别独立撰写《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章节,并将其汇编成一本《民法概论》
  • 为歌词配上曲子
  • 报纸的连载小说与插图等

在这些情况下,各自的贡献部分可以独立创作、使用。

著作权法并未对合成著作物作出单独定义,因为合成著作物仅是把多个著作物简单地放在一起。因此,合成著作物是学术概念,可分为以下两类:

  • 编辑著作物 – 对素材的选择、排列、构成具有创作性
  • 单纯收集物 – 没有创作性(在著作权法上与一般著作物的实际效力并无太大区别)

“合成著作物的作者”这一概念并不存在,只有收录在其中的各个单独著作物的作者。

与共同著作物的区别

适用于共同著作物的《著作权法》第15条、第48条等特例,不适用于合成著作物。下面整理了 A 与 B 各自创作、外观上形成一个著作物时,若为合成著作物共同著作物的区别。

合成著作物的情况

情况权利·义务
想使用 A 所创作的部分的主体只需要 A 的许可,B 的许可不必
A 转让或许可使用自己的部分可以在不征得 B 同意的情况下自由进行
A 死后已满 70 年,B 尚未满 70 年A 的部分可以自由使用,B 的部分仍需 B 许可

共同著作物的情况

情况权利·义务
想使用 A 所分担部分的主体需要 A 与 B 双方的许可
A 转让自己的权益需取得 B 同意方可,但不能单独转让分担部分
A 死后已满 70 年,B 尚未满 70 年未经 B 许可,整体作品及 A 的分担部分均不可使用

合成著作物的实务意义

  • 合同风险 – 在制作内容或与外部专家合作时,如果未准确理解著作权结构,可能导致权利获取范围受限或产生意外纠纷。
  • 业务扩展 – 若将合成著作物误认作共同著作物,在未取得部分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某一部分或推进二次商业化时会受到限制。
  • 权利设计 – 与法律专家共同审查、设计著作权归属及使用范围,是稳健业务运营的基础。

法务法人 BIT TIP 团队介绍

法务法人 BIT TIP 团队(Technology,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曾任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委员长的吴承钟律师为核心,提供基于商业模式的权利结构设计与合同文本整理。主要业务包括:

  • 在内容制作合同前阶段审查参与者之间的创作关系
  • 根据著作物类型整理权利归属条款及使用许可范围
  • 在合同审查、诉讼、纠纷应对过程中的法律顾问

咨询

如需合成著作物相关的合同审查、诉讼或纠纷应对的法律咨询,请随时联系法务法人 BIT TIP 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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